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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湃新闻援引“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号2023年7月8日的文章说,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7月8日消息:关于黄德义寻衅滋事案件,当事人黄德义向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申诉被驳回后,2023年6月26日,黄德义继续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2023年6月29日,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对该案立案,目前正在审查中。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严格依法办理好申诉审查相关工作。据红星新闻报道,56岁的黄德义是吉林省白城市洮南市瓦房镇振林村人,曾经是一名教师。因为搭建浮桥收费,黄德义修的桥先是于2018年10月被洮南市水利局以非法建桥为由处罚并强制拆除,黄德义又于2019年12月被洮南市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黄德义一直在为自己的案件申诉,他始终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今年3月31日,黄德义的申诉被洮南市法院驳回。法院认为,其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私自建桥拦截过往车辆收费,且受到多次行政处罚的情况下仍拒不改正,情节恶劣,构成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申诉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下一步,黄德义准备继续向白城市中院申诉。在黄德义申诉的同时,振林村以及周边的一些村民,也面临着更加现实的问题。多位村民告诉红星新闻记者,没有浮桥后,如果去河对岸种地,只能奔镇西大桥绕行,单程就要多绕行70公里,开农用车得走3个多小时,巨大的时间和金钱成本让去河对岸种地成了一种两难的选择。
该事件经过媒体发布引起网民热议,深圳戴剑敏律师就说“杀人放火金腰带,修桥补路无遗骸,严重的社会逆淘汰”。我也点评说,“法定犯如果反人民反人类反人性,那就说明立法队伍混入了反人民反人类反人性的坏人,扫黑除恶不能放任混入立法机关的黑恶势力”,我还补充说“立法机关也是为人民服务的组织,不是法外之地,混入立法队伍的黑恶势力要不要清理?”。这次如果不是媒体报道,黄德义搭建浮桥收费的行为被定性为寻衅滋事犯罪再冤枉也会被法院直接驳回申诉。也有检察院朋友表示异议,他认为板子不应该打在立法机关的屁股上,而是案件承办人蠢没救药。寻衅滋事源自我国1979年《刑法》设立的罪名,属于典型的“法定犯”而不是“自然犯”,即该罪名并非天然具有反社会反道义性质,而是因为国家立法被列为犯罪的原因而构成犯罪。杀人放火、强奸抢劫,在任何国家任何社会都属于犯罪,这就是典型的“自然犯”。流氓罪则并非任何国家任何时候都属于犯罪,甚至我国1997年《刑法》废除了流氓罪,将其拆分为聚众淫乱、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罪名。这些罪名这些年都引起广泛争议,例如聚众淫乱究竟是否具备社会危害性是否需要刑事处罚,聚众正当防卫经常被理解为聚众斗殴甚至正当防卫又被聚众斗殴否弃的危险,寻衅滋事则变成“口袋罪”任何让公权力不爽的行为都会被作为该罪定罪处罚。既然寻衅滋事罪源自流氓罪,这说明寻衅滋事罪设立的目的在于“打击耍流氓”,而不是一些人滥用公权力“耍流氓”。本案中黄德义出资13万元搭建浮桥,这是妥妥的善举。至于黄德义有收取过桥费的行为,只要这种收费没有任何强迫行为,那么这都属于合理范围内。至于水利部门认为这是非法建桥,说轻一点这是机械理解法律的懒政行为,说重一点这是故意曲解法律的反人民行为,难道不可以帮助黄德义补办手续完成建桥合法化吗?没有黄德义建的这座桥,村民单程就要多绕行70公里,开农用车得走3个多小时,任何思维正常的人都应该知道这座桥的重要性与必要性吧?如果当地政府早就顺应民意修建了桥梁,哪里需要黄德义无需去自己出资修桥?正是因为当地政府懒政,才有黄德义出资修桥,这样的善举本该是政府广泛宣传引导有能力的村民帮老百姓办实事,结果却以种种理由又是罚款又是把黄德义建桥行为定为犯罪,难道当地政府与司法机关不知道犯罪必须有现实的社会危害性吗?政府不愿意帮老百姓办实事修桥,村民自己修桥又被政府处罚,这样的政府还懂得“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吗?这样的政府权力还掌握在党和人民的手中吗?寻衅滋事罪的设立本是打击流氓,却变成一些人利用手中的权力耍流氓,是时候废除这种表述不清晰的罪名了。扫黑除恶不仅只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与企事业单位,也应该在立法机关。没有高质量的立法,如何有国家的高质量发展?国家立法能够被一些单位或个人扭曲用来对付老百姓,这说明立法质量有问题。这样的立法起草人姑且不说他们愿不愿意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就他们这种低劣的法学理解能力,如何能够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立法机关有不少法学专家,问题是这些法学专家真的有尽职尽责起草法律吗?他们是不是只是把专家身份作为炫耀的资本,而不是看成接受党和人民委托认真服务的职责所在?对于这些起草法律不科学不准确甚至存在被坏人利用漏洞的法学专家,要不要清理出为人民服务队伍?